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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家侦探:许可未婚生育登记并不鼓励未婚生育。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1-13

上海市私家侦探:许可未婚生育登记并不鼓励未婚生育。近年来,四川、广东、上海等地放宽了未婚女性登记子女、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也有网友质疑:此举是否鼓励“未婚生子”?今年两会期间,南都记者对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京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晶进行了专访。 谈及上述热点话题,她直言,上述质疑是对政策的误解。 此前,法律曾规定,无论是否需要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此举是对妇女生育权益的实质性保障。 它不鼓励未婚生育,也不影响婚姻“一夫一妻制”。

彭静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京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谈出生登记和解除婚姻限制

切实保障妇女生殖权益,不鼓励非婚怀孕

南都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四川、广东、上海等地逐步放宽了对未婚女性办理子女户口和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 您如何看待这一政策变化?

彭静:完善出生登记制度是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扶持措施的内在要求。 是健全国家出生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口、全出生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人口负增长问题日益严重,未婚生育现象客观存在。 此次改革只承认婚内生育的调控,这将有助于释放生育能力。

出生登记政策的调整也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均等、普惠性,更加尊重生育决策自主权和出生状况的多样性,体现了生育友好型价值取向。政策的包容性。

南都:有网友认为,允许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限制,是鼓励“婚外生育”。 你怎么认为?

彭静:这其实是一个误区。 一方面上海重婚取证,“一夫一妻制”受到婚姻保护。 我国禁止重婚,与“出生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另一方面,无论是否需要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均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歧视。 这里的“非婚生子女”包括非婚同居和婚外情情所生的子女。 这一规定并不是在“出生登记解除婚姻限制”之后出现的,而是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我认为,放宽对未婚妇女办理子女登记和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是对妇女在生育期间应享有的权益的实质性保障。 不鼓励非婚怀孕、生育,也不影响婚姻“一夫一妻制”。 不能断章取义,造成误解。

南都记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管范围。 根据您的观察,目前还可以从哪些方面来保障产后重返职场的女性就业公平?

彭静:我认为,产后重返职场的女性就业公平可以从工作机制、处罚标准、税收制度、社会服务四个方面来保证。

一是建议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弹性工作机制,通过“经济补偿性解雇、暂停就业、兼职、远程办公”的方式,让女职工度过生育期和哺乳期(产后一年)和其他方法;

二是明确处罚标准。 您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对拒绝以性别为依据招(用)女性或者差别化提高招(聘)用标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建议国家引入税收制度,鼓励雇主雇用女性。 当女性进入职场生育阶段时,国家应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补贴生育女性社会保险缴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提高生育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探索托儿服务补贴,利用公共财政为育儿家庭提供托儿等服务,协调妇女家庭与工作的矛盾。

浅谈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

家庭暴力行为认定困难,检察机关应重点支持起诉

南都:您曾建议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公益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通公民起诉家庭暴力面临哪些困难?

彭静:目前我国家庭暴力诉讼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公众对家庭暴力缺乏了解,取证困难。 对于家庭暴力,公众的概念还停留在“家庭纠纷”层面。 因此,律师在向受害人亲属、朋友、邻居甚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往往含糊其辞甚至拒绝取证,造成取证困难,损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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