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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12-1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29 日)

沪房屋建筑规范[2023]3号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事故执法监督上海私人调查公司 ,预防一般事故,遏制愈演愈烈的事故,现制定《上海市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特此发给您。 请遵守。

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规定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事故执法监督,防止一般事故发生,遏制规模越来越大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调查处理规定》和《上海市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事故责任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城市。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相互协调配合,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参与较大规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质量监督站)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处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日常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汇总分析、通报和预防。 管理很重要。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特定区域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后续整改工作。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条(参与单位处置要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参与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停产整顿、复工准备等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安抚死伤者家属,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二)事故报告。 参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三)配合调查。 参与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询问、处理事故;

(四)综合整治。 事故危险消除后,事故现场全面停工整顿。 事故企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了自查自纠,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价;

(五)复工准备。 整改完成并取得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置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事故应急程序、事故快报、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立案调查、复工检查、事故立案等处置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赶赴现场下达《停止施工指令》,督促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处理事故应急;

(二)了解事故情况并形成报告并及时报告;

(三)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取证(图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现场涉嫌违法违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

(四)安排专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五)对有关企业和人员违反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取消职业资格的,应当将有关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许可部门;

(六)复工检查;

(七)事故档案归档;

(八)组织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报告)

区管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理机构报告; 市管项目,报市安全质量监督站;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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