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案例
小三调查
上海调查公司地址:实则为债务纠纷签订“婚外情”协议。2008年5月19日,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了《双方协议》。双方约定:张正清借给张秀芳100万元在杭州买了一处房产,张秀芳用自己的全部房产作抵押,并承诺一辈子不嫁给别人,做张正清一辈子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约定,应归还贷款。如果张正清提出解除恋人关系,张秀芳有权不归还借款,并将借款用作精神补偿和生活补助。同年11月27日,张正清与张秀芳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正清出资700,000元以张秀芳的名义在杭州购买房产,张正清支付房产的抵押贷款余额。张秀芳自告奋勇做张正卿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承诺,他应该退还张正清已经支付的70万元和抵押贷款。若张正清提出与张秀芳解除恋人关系,张秀芳有权不退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案例追溯】
原告:张正清,男。
被告人:张秀芳,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抵押。两人在恋人关系期间,张秀芳不得生育,直至双方达成独家生育协议。张秀芳自告奋勇做张正卿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承诺,他应该退还张正清已经支付的70万元和抵押贷款。若张正清提出与张秀芳解除恋人关系,张秀芳有权不退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抵押。两人在恋人关系期间,张秀芳不得生育,直至双方达成独家生育协议。张秀芳自告奋勇做张正卿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承诺,他应该退还张正清已经支付的70万元和抵押贷款。若张正清提出与张秀芳解除恋人关系,张秀芳有权不退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抵押。两人在恋人关系期间,张秀芳不得生育,直至双方达成独家生育协议。张秀芳有权不退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抵押贷款。抵押。两人在恋人关系期间,张秀芳不得生育,直至双方达成独家生育协议。张秀芳有权不退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抵押贷款。抵押。两人在恋人关系期间,张秀芳不得生育,直至双方达成独家生育协议。
2009年2月9日,张正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秀芳,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要求张秀芳偿还贷款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
【审判裁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应为无效行为。张正清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有效。民事诉讼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张正清要求张秀芳返还支付给张秀芳的70万元是合法的。根据判决:张秀芳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张正清返还70万元。
上诉人张秀芳上诉: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无效协议,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不合理、不公平。2.鉴定程序不合理,一审法院不批准上诉人重新鉴定的请求,依据不足。3.上诉人提供的一些旁证印证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付款的事实。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清辩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附条件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合同无效。2.上诉人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应的依据。3.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而且存在道德缺陷。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正清、张秀芳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以金钱维系不正当恋人关系。上海调查公司地址:实则为债务纠纷签订“婚外情”协议。他们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的两份协议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张正清的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但本质上是“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本案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统一婚外情纠纷,而且体现了民法、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与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本案涉及协议性质分析
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是本案妥善处理的关键。从协议文本分析,不仅有借款协议的内容,还有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协议的表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在协议中使用了贷款的措辞,甚至还设置了财产担保条款,是以借款的形式;协议还规定,只要双方保持恋人关系或张正清提出解除恋人关系,张秀芳无需归还借款,也表达了给予的意向。但是探索协议的本义,协议是在“婚外情”的特定条件下成立的,其目的不正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但它违反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它吸收了法理和民法立法中“公序良俗”的内容。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简称。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赋权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强调公共利益,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于社会的普遍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框架内。里面。在表面上,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的协议是有条件的赠与协议,是对私人财产权的处置。但是,它同意维持情人的关系作为礼物的条件,情人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到钱是否退还。因此,该协议在合同目的上违反了良好习惯,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当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