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中心
行业动态
案子:
罗(男)和希(女)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生下一男。2002年6月,罗和另一名女子周在酒店发生了几次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对罗某给予行政处分。之后,洛熙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裂痕。2003年12月,习近平向法院起诉与罗离婚。同时上海婚姻调查的费用,奚认为,洛与他人的通奸对她造成了精神伤害。罗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问金1万元。
分歧:
毫无疑问,罗和习应该被允许离婚,因为他们的关系已经破裂。但对于习主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众说纷纭。
第一种意见认为,《@k19@》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重婚;(二)有配偶与他人同住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已婚男人,罗某与周家女儿的通奸行为并不是夫妻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人和女人之间的非法性关系。“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指配偶与异性在婚外、非夫妻名义下持续稳定同居。通奸不能等同于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此,习对罗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习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的过失行为的赔偿制度。无论这种过错采取何种形式,只要违反了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导致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崩溃婚外情离婚,就应该予以赔偿。婚姻该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形式对众多过错进行了更大的限制,仅列举了4个案例,远远超出了离婚过错的赔偿范围。通奸是配偶秘密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程度上是知道的,但这种知识是当事人不知情的私家侦探价格 婚外情离婚案件,而且不公开,不想被别人知道。通奸与重婚、夫妻同居的根本区别在于保密,一般不为他人所知,不惜询问夫妻身份和夫妻权利义务。但就侵犯配偶权利而言,与离婚损害赔偿中所列的四项过错并无本质区别。尤其是长期通奸和多人通奸,对另一方配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不亚于重婚和同居,也可以直接作为离婚的理由。通奸不仅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名誉,尤其是在通奸被公之于众之后,会大大降低社会对另一方配偶的社会评价,同时也会造成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于通奸的保密性,通奸者一般不会公开给对方大量的生活费和生活生产资料,因此对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对较小,但由于是秘密行为,所以对对方的欺骗越强越突出,造成的精神伤害也越严重。通奸重婚和夫妻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秘密行为,这与盗窃和抢劫的区别非常相似。如果是隐蔽行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其他违反忠诚原则的不法行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于其他情节严重、影响严重的不法行为,可以离婚。还应适用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适当渗透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公正性。通奸导致离婚的,无辜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同等处理,并根据实际后果判断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