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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11-28

2.以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本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请将信件寄至: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收件人)。 请在信封左下角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邮政编码:200003。

传真号码:

3.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上海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可到上海市统计局索取或从“上海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对于在线申请,您可以直接在线填写。

2、如本人亲自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申请表中附上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果您在线申请上海调查,请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扫描件或照片。 。

3、申请表应当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应当清晰。 建议详细提供文件名、文件编号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具体政府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构予以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立即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予以纠正,并规定合理的纠正期限。 。 补正后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的申请仍不能指向具体政府信息的,本机构将与申请人进行个案沟通。 若仍不能确定的,本机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政府信息。 打开应用程序。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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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机构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构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执行。 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的相关说明

本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和回复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

1、对符合《条例》和《条例》申请要求的,分别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答复。

(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自愿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二)请求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时间。

(三)按照《条例》、《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四)检索未找到所请求的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以确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本机构已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进行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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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其他情况,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期限: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答复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及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处理期限。 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理由合理,但申请人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逾期答复。 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该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咨询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海私家调查公司 ,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受理渠道”。)

四、监督救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信息更新于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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